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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特免证明

来源:中国海事 时间:2023-02-28 作者:航运直聘 浏览量:

根据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关于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特免证明事宜。


第三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到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特免证明事宜。

  

第三十五条 办理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办理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办理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办理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办理特免证明。   

第三十六条 办理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办理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办理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特免证明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九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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